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及后续程序时间轴 |
序号 | 事项 | 时间 | 要求 | 依据 |
1 | 告知听证权利 | 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处罚法63 |
2 | 当事人要求听证 | 在告知后五日内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行政处罚法64(1) |
3 | 确定听证主持人及记录人 |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人可以由1人担任,也可以由3个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听证人为3人以上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人中确定听证主持人。 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政管理业务知识; (三)熟悉听证业务知识; (四)非听证事项直接承办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处罚法64(4); 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6、7 |
4 | 发出听证通知 | 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以下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与内容; (三)听证人及记录人的基本情况; (四)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行政处罚法64(2); 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28 |
5 | 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 在听证通知确定的听证日 |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验证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调查人员陈述意见、理由; (四)当事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听证人对陈述人就听证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六)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有条件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行政处罚法64(7)(8);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18、23 |
6 | 制作听证报告 | 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 | 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的内容,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与内容; (三)听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人员、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提出的证据、材料;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依照本规定终止听证的,听证报告的内容可依据实际情况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 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24、25 |
7 | 法制审核 | 在听证报告完成后,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处罚法58 |
8 |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在听证报告完成后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记录、会议纪要】。 | 行政处罚法57 |
9 | 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 在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且在立案后90日内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法59、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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