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法全文最新(村民小组长选举法细则)

昭通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关注《选举法》播出时间:2023年2月10日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主持人:安然嘉宾: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莉莎郝蓉蓉节目监制:王志红节目编审:王安任

昭通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关注《选举法》

播出时间:2023年2 月10 日

地 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 宾: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莉莎 郝蓉蓉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王安任

农村选举法全文最新(村民小组长选举法细则)

左一 嘉宾: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莉莎

左二 嘉宾: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郝蓉蓉

右 主持人:安然

《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法律,是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

《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进行了七次修订。这几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选举程序和进一步推进选举民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代表名额和分配,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对代表候选人扩大提名权、改进介绍方式。(三)完善投票选举程序。(四)完善代表罢免、辞职等程序。(五)对选举机构完善和补充。(六)完善对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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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广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多指的是狭义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狭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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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要成为选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二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必须要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计算选民是否年满18周岁时,要注意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根据相关规定,在选举中周岁的届满包含生日当天。另外,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为公历。

案例:A地选民登记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2023年4月15日。张某生于2005年4月15日,王某某生于2005年4月16日,大家认为,甲和乙是否达到了选举的法定年龄?这个案例中,张某生于2005年4月15日,在2023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但是,到2023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张某已满18周岁,所以张某应登记为选民。王某某生于2005年4月16日,2023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仍未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王某某不能登记为选民。

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概念,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附加刑。犯罪分子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看该犯罪分子是否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该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被剥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一定永远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定期限,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犯罪分子自被剥夺政治权利之日起,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例: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其有期徒刑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在监狱服刑期间,高某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通俗来讲,高某在其服刑期间至出狱后三年之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期间他不得参与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也不得当选为人大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满后,高某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位主角是林某,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没有对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孙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他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直接选举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成立选举委员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2.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3.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5.介绍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6.组织投票。选举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投票,因身体原因或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投票。7.确定当选。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和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并宣布选举结果。8.补选。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案例: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得知中共某县委推荐民政局干部梁某某为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候选人时,便产生了通过选举副乡长的机会解决其工人身份的想法。于是,陈某某采取面谈、打电话及委托他人等方式联络了二十余名乡人大代表,请求代表在选举副乡长时投自己一票,同时采取贿赂手段,给十余名乡人大代表共行贿一千余元。2016年5月18日,该乡举行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等额选举一名副乡长时,陈某某又以为大会服务之便,到讨论组暗示个别代表帮忙,最终陈某某以24票当选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梁某某落选。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后果。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破坏选举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案例:2021年6月3日,某村举行镇人大代表补选时,张三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将放置的选举箱破坏,并持桌板将选举场所办公室的玻璃砸碎,撕烂选举票箱,致使选票作废,选举工作被迫中止。案例中,张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社会危害性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某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张某,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30日该市某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罢免其该市人大代表职务,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关于罢免的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后果。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主要负责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依法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依法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第三,指导全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6个指导组,对全市11个县(市、区)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全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法律,是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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