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小编来告诉你更多相关信息。【原告陈某祥诉称】: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离职都没有给原告合同。被告恶意延长原告劳动合同试用期。被告恶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被告不发放工资条给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小编来告诉你更多相关信息。

【原告陈某祥诉称】:

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离职都没有给原告合同。被告恶意延长原告劳动合同试用期。被告恶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被告不发放工资条给原告,也不承认工资条上的部分事实。工资条显示原告的工资是3500元,其构成不包括加班费。

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加班费、高温补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带薪年假工资。被告有多次违法事实,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故成讼。

原告 陈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及高温补贴64306.28元(含高温补贴1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896.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8002元。

【被告昌松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其工资已经包含加班和值班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及高温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时间不满足年休假工资的相关规定。被告无须支付年休假工资。3、原告主张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是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0年10月6日, 陈某祥入职昌松公司工作,职位为保安队员。昌松公司与 陈某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 陈某祥每月基本工资为2100元。 陈某祥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由昌松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 陈某祥领取工资须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工资条显示银行转账、现金发放金额,显示 陈某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技能补贴1400元组成,还显示每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日常加班天数、加班工资等。最后一期工资支付至2021年11月1日。

劳动合同约定,每周至少休息1天。 陈某祥最后工作至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2日, 陈某祥向昌松公司提交《员工辞职审批表》,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劳动合同期间,除从事保安工作外, 陈某祥还做过一些清洁、搬运工作。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本院依次论述如下:

一、昌松公司是否欠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上法律规定的意思是,用人单位有工资自主权,但应受到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工资的拘束。

首先, 陈某祥在入职时已经知道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计付方法,在领取工资时也知悉其工作时间、出勤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此提出过异议,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对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根据昌松公司单位工时制度、工资数额等对 陈某祥工资进行折算,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 陈某祥在离职后再主张此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与实际的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昌松公司无须再向 陈某祥支付加班工资。

二、昌松公司是否欠付高温补贴?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以上规定的意思是,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

陈某祥的工作职位是保安队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 陈某祥需从事高温工作岗位,工资构成中未约定高温津贴,实际履行中也未发放过高温津贴。 陈某祥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要从事的是露天工作岗位以及其工作场所温度达到规定程度。因此,昌松公司无须向 陈某祥支付高温津贴。

三、昌松公司是否应当向 陈某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陈某祥入职满12个月至离职之日的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不符合休年休假的规定。因此,昌松公司无须向 陈某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昌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当支付相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以上法律规定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在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祥以昌松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符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件。另外,因 陈某祥其他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故也不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 陈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陈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陈某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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