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民法典提存期限)

表见代理概念:《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为什么要创建表见代理制度呢?表见代理制度的

从《民法典》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概念: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为什么要创建表见代理制度呢?

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因为如果让合同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合理花费,而且实际操作不具有现实性。因此,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

从《民法典》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其具体包括:代理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行使代理行为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限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因授权不明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自然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2.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具有权利外观。关于权利外观的判定可以遵循以下标准。第一,代理行为实施的场所。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场所实施代理行为,可以成为相对人相信其已经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理由。例如,某机场的总经理,私刻公章用于贷款诈骗,而合同是在总经理办公室签订的。第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等特殊关系的,应该成为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理由。第三,代理人的职责。主要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与其职责相关的代理行为,可以形成权利外观。第四,被代理人自身原因。例如,当相对人询问被代理人时,被代理人不告知其代理问题的真实情况,这也相当于被代理人容忍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是否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及时告知相对人或者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五,无权代理人宣称其有代理权的依据。例如其持有公司空白合同、印章、介绍信等。

3.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一方面,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交易当时不知道或者不用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在先前就已经与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过接触,了解他们之间的具体情况,则不构成善意。或者例如被代理人公章丢失后已经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了公告,则可以推定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另一方面,相对人不能有过失。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即根据一个合理的审慎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则不构成善意。

4. 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有关。对此,可以从反面进行把握,即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第一,假冒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约,例如,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等行为。第二,被代理人公章等丢失、被盗后已经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但相对人不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来看,《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即代理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代理行为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来看,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无权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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